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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执法不当补偿3千 烟花炮竹商主动撤诉
作者:陈高举 黎毓镇 发布时间:2008-09-04 15:54:53
9月1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赵志(化名)的申请,依法作出准许赵志撤回起诉的裁定。就这样,在法官的析理明法下,政府自动愿意补偿原告赵志3000元,原告赵志也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一起闹了四年多的官民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
原告赵志在大新县城经营炮竹零售生意。2004年1月19日,大新县人民政府属下的烟花炮竹管理办公室以原告赵志贩卖私炮为由,将原告赵志的烟花炮竹予以扣押(价值5000元)。被告扣押原告烟花炮竹后,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也不告知原告提出申辩意见。此后,原告赵志不断向被告和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被告均不予以处理。无奈之下,原告于2008年的4月30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等县人民法院管辖。 该院立案后,主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将协调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中,力争能够通过协商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在协调中,主办法官着重作被告方的思想工作,针对被告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最终被告愿意补偿原告损失3000元。就这样,双方达成各解的协议。 被告得到补偿费后,自愿申请法院撤回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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