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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请假照顾遇车祸丈夫 16年后诉求复工被驳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08-09-03 14:02:37


    一女工因十六年前丈夫遭遇车祸,遂请假回家护理丈夫至今,期间,既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十六年后,找到单位要求上班。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女工要求确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

    1984年,巫山女子罗某经考试合格,被招收为原巫山县电厂下属的水溪套电站工人。1991年4月,罗某以丈夫遭遇车祸需要护理为由,向当时的电站负责人夏某请假并交上请假条,但假条上没有注明销假日期。自请假后,至2007年2月,罗某一直没到单位上班和办理续假手续。期间,罗某原来所在的单位因改制,重新组建成巫山县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水溪套电站37名员工的工资花名册移交给巫山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此后又几经变更,更名为现在的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罗某的名字从职工花名册中消失。因当年很多同事现在都在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班, 罗某于2007年3月向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上班的申请,该公司认为与罗某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罗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仲裁结果是罗某与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罗某又诉至巫山法院,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未到单位上班,视为放弃自己在其单位的劳动权利,其劳动关系亦已自行终止。罗某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于1991年经单位批准同意,请假回家照顾受伤的丈夫,虽然当时没有确定请假的期限,但作为劳动者应当知道事假不可能是无期限的。在经过合理的期限后,罗某如仍需请假,应到单位办理续假手续。但罗某在请假后长达16年的时间里,未到单位要求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同时,罗某原工作单位几经改制、变更,用工主体已发生变化,罗某应当知道以上情况涉及到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变化。但罗某怠于行使其劳动权利和履行其劳动义务,致使职工名册中早已没有其名字,此种状况已持续多年,罗某与原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终止。

    最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罗某的上诉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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