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张永党等十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永党有期徒刑十九年;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建坡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9月以来,平顶山市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张永党以在平顶山市体育村内开设的“精武馆”为据点,发展网络成员。该犯罪团伙在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由张永党为首,邓纲、康玉军、杨永现、梁保利、魏勇杰、蔡俊勇、吴二廷、张建坡、张遂山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团伙成员的日常生活费用、手机费用、工资及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团伙成员受伤的医疗费用均由该团伙承担。该团伙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聚敛钱财。为抢占原煤销售获取利益,该团伙在平顶山何庄煤矿设立办公室,垄断该矿原煤购销和洒水业务,曾因购买原煤与他人起纠纷,该团伙成员将其殴打致轻伤;张永党的妻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张永党便纠集团伙成员持刀将两人打成重伤。同时该该团伙成员还多次以“出警”为名,代替政府实施公共管理职能,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为他人摆平事端,对当地群众造成一定的心理强制,使群众的安全感下降,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