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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事实表示记不清 北京计算机一厂厂长今受审
作者:滕晓丽   发布时间:2007-10-15 13:37:51


    今日上午,原北京计算机一厂厂长张兴恺(男,64岁,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挪用公款、受贿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计算机一厂的职工及其家属到庭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张兴恺在北京市计算机一厂担任厂长,负责一厂全面工作。1995年1月,被告人张兴恺私自决定将本厂资金13万元人民币供北京祝和顺达经营部法定代表王女士使用,并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将北京计算机一厂列为股东之一。1997年间,北京祝和顺达经营部变更注册时将北京计算机一厂股东身份改为张兴恺个人。2000年间,北京祝和顺达经营部因未年检即将被吊销。王女士遂注册成立北京祝和天宏科贸有限公司,将张兴恺个人作为出资方列入股东名录,13万元继续作为张兴恺个人出资。2000年7月,王女士从北京祝和天宏科贸有限公司账上将13万元人民币归还给北京计算机一厂。

    除此之外,在1995年之后,被告人张兴恺将本单位的部分公款存放于北京祝和顺达经营部帐户上躲避债务。1997年5月间,王女士的同学桂女士因注册公司缺少资金,遂向王女士借款,王女士在得到张兴恺的许可后,将存放于北京祝和顺达经营部账户上的北京计算机一厂公款50万元给桂女士用于公司注册。同年5月21日,桂女士将50万元公款还给北京计算机一厂。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张兴恺利用其负责北京计算机一厂全面工作的便利,在与陈先生所在单位合作开发一厂土地过程中,多次收受陈先生给于的行贿款127万元。

    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兴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抓获。此后张兴恺主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被告人张兴恺对于公诉人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表示有异议,他认为当时他自己是以一厂的名义签字的,“从未以个人的角度出发。”而对于受贿罪他则表示确有其事,只是对于事实部分表示“已经记不清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兴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好处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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