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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购物耽误游客去迪斯尼被判赔偿门票款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9-19 09:03:18


    某公司的91名员工随旅游团去泰国、港、澳旅游,不想在香港旅行社单方改变行程,把自由活动改成去购物,因此,大家没能去成已经提前买好票的香港迪斯尼乐园。公司以此拒付剩余10%的团费,旅行社以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欠费、违约金等。公司也反诉旅行社赔偿迪斯尼门票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日前作出判决,公司剩余的10%团费照付,同时旅行社要赔偿迪斯尼的门票款。

    今年2月,某公司准备组织91名员工去泰国、港、澳旅游,于是找到一家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旅行社为公司的91人提供出境旅游服务,行程时间共计12天,2月12日出发,2月23日返回北京。具体行程详见出团通知,同时行程也作为合同附件。团费总计61万余元。双方还约定:出团前付团款的90%,余下的10%团款待回国后付清。合同中对购物安排也做说明:征求大多数客人要求,不限时间、地点。后因公司出境旅游人员增加一人,团费增加至62万元。2月6日,旅行社在公司处为出行人员召开了出境游说明会,并发放了行程表,其中2月22日安排为全天自由活动。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支付给了旅行社90%的团费,还包含他们委托旅行社订购了2月22日的香港迪斯尼门票款8555元。2007年2月9日,旅行社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出团通知发到公司一职员的邮箱中,该出团通知将2月22日的全天自由活动变更为上午购物。

    此后,公司的91人顺利按计划进行了出游,但在2月22日到香港后,当地地接人员安排全团购物至午后,没能前往香港迪斯尼乐园游玩。其中,团里有8个人没有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出行回来之后,公司一直没有将剩余10%团费支付给旅行社。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规定,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的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而且《出团通知》还规定:客人如在境外港澳段离团需交旅行社离团费2000元/人.天。据此,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团费6.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3436元以及离团费1.6万元和利息。

    针对旅行社的起诉,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签订合同时,双方达成共识以《出境旅游行程表》作为旅游行程依据,旅行社的“出团通知”不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离团费的问题。同时,旅行社属单方变更了行程,取消了2月22日的自由活动时间,并且安排强制购物,导致他们到迪士尼乐园游玩计划落空,价值8555元的门票作废。按照旅游合同行程约定,2月22日为参团人员在香港全天自由活动,客人有权自行安排娱乐项目,8位客人没有参加旅行社强行安排的购物活动,不是擅自离团,不属违约。

    公司表示,他们不仅不同意旅行社给付剩余团费、违约金、离团费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款应作为旅行社违约的定金处置,还反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违约行为给他们造成的8555元的门票损失。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与公司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依法成立且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应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旅行社要求公司给付未付团费6.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旅行社要求公司支付1.6万元离团费,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离团费达成合意,旅行社在出团通知中加入关于离团费的约定并未征得公司的同意。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具体行程详见出团通知,行程为合同附件。但出团通知只是就行程问题的弹性约定即旅行社可以就行程进行变更。而离团费是带有罚金性质的惩罚性约定,不应由旅行社单方面约定,故该约定不能用以约束公司,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的反诉,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告知公司2007年2月22日为全天自由活动后,公司让其代为购买2月22日迪斯尼的门票且旅行社也已实际购买。旅行社在明知公司已购买了2月22日的迪斯尼门票的情况下变更2月22日当日的行程,致使公司部分人员未能前往迪斯尼乐园,该部分损失应由旅行社负责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旅行社欠款62000元;旅行社赔偿公司8555元。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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