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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十一”期间旅游谨防被旅行社“转卖”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12-09-21 09:36:57
随着“十一”长假的临近,不少人选择外出旅游度假。值得注意的是,在旅游活动逐渐成为人们休假的主要方式之一的同时,旅游纠纷亦明显增加,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后,将团队或散客“转卖”给其他旅行社或个人。这种“转卖”行为不仅侵害了游客权益,更易引发多种纠纷。
首先,游客被“转卖”后,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一些旅行社在与游客签约后,直接将团队或散客转手给其他旅行社、导游甚至没有导游资质的个人,并按照协议或人头收取固定费用。接团的旅行社或个人为赚取利润,置旅游合同于不顾,私自降低住宿餐饮标准,变更旅游路线,增加购物活动,使游览质量降低。这种情况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一些不正规的旅行社或无资质的导游从签约的旅行社手中取得客户后,改变预定的餐厅和宾馆,减少原定的旅游景点,缩短在景点的游览时间,延长在购物点的购物时间,甚至采取手段强制购物。 同时,在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常常互相推脱责任,游客难以凭借手中的合同主张权利。由于接团社并非签订旅游合同的主体,在游客凭手中合同主张权利时,他们多以并非合同签订方为由进行推诿;而游客因在游览途中,亦难以及时联系签约社。即使游客转向签约旅行社提出异议,签约社也常常以己方未提供具体服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游客进退维谷。尤其是绝大部分游客来自外地,对本地情况不甚了解,主张权利的时间也限制在旅行时间内,游览期间不便离团投诉,游览结束后则要回到自己所在城市,主张权利亦有不便,客观上也为旅行社违规提供了空间。另外,即使游客在发现存在问题希望解除合同时,也会遭到旅行社的拒绝。例如,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中会规定游客享有提前若干天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旅游服务外包的情况下,部分签约社会扣除提成后提前向接团社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住宿餐饮门票的预付费用。此时,如游客因故提出解除合同,签约社则会因部分费用已支付而寻求理由进行搪塞,拒绝解除合同。 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游客还可能因法律关系混乱、责任主体不明,难以判断起诉对象。旅游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能涉及旅游合同项下的内容,也可能是游客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主体可能是签约社或接团社,亦有可能应当由两家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在进行投诉时,游客可能因为当中的关系叙述不清导致受理投诉的部门无法及时处理,在到法院起诉时,则经常因为无法确定应当赔偿义务的责任方而诉错被告,进入审理程序后,因被告错误或遗漏被告而需要追加当事人或者撤诉,造成程序上的拖延。 国庆长假的旅游高潮即将来临,针对旅行社转卖游客的行为,我们建议游客增强权利意识和防范意思,在签订合同时要选择资质上佳、信誉较好的旅行社,关注合同条款中自己的权利和旅行社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向旅行社提出异议,并寻找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便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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