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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窗面积不符合节能标准 开发商被诉违约
作者:高小岩 薛蓓 发布时间:2007-08-27 10:12:33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受人邓某状告开发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的案件。据悉,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房屋节能纠纷。
原告邓某诉称,2006年4月,原告与北京市崇文区新怡家园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8月31日,开发商向邓先生交房。在交房当天,邓先生发现该商品房的开窗面积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节能设计标准,当即在房屋验收表、新怡家园买受人意见/建议登记表上注明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进行整改。被告于2006年11月29日回函称该商品房是按照2003年设计标准建造,开窗面积符合2003年版的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规定。而后,原告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不仅开窗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整个房屋的节能方面与合同约定标准都相差颇多,遂于2006年12月5日致函开发商,希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200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承认其在节能措施上存在过错,由于补救节能措施的方法不可行,被告让原告提出经济补偿方案以便解决问题。后原告曾数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于2007年7月4日通知原告称不认为自己违反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费用。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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