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网吧业主任某在德州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之后,又申请要求查阅平原县公安局对其处罚的相关材料未被准许,任某遂起诉德州市公安局不作为。4月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在网吧经营中,曾被当地县公安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任某不服,向德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德州市公安局于2006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并于2006年8月3日上午将复议决定书送达了任某。任某仍不服,为了弄个明白,他于2006年8月3日下午及8月7日打电话向德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平原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德州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已经结束,超过查阅法定期限”为由,未予准许。任某认为德州市公安局不予查询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向德州市公安局驻地所在的德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德州市公安局拒绝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义务。
德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公安部令(第6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由此,原告作为复议申请人提出查阅申请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本案中,原告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才向被告提出查阅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的拒绝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