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大学生因为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被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该生不服学校的决定,起诉母校河南工业大学,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决定,颁发其学位证书。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9月,家住湖南祁阳县的雷某考入现在的河南工业大学(原郑州粮食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取得本科生学籍。2001年7月4日,雷某在校参加《线性代数》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考试作弊。同日,校方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原告记过处分,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2003年7月7日,学校决议对雷某不授予学士学位。雷某不服,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中原区法院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在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有权制定本校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河南工业大学制定并执行的《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凡在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或考试有作弊行为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这一规定,属于被告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量化的工作细则,是学校在教学学业管理方面的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学校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议,符合其制定的《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