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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4兄妹状告公证处索精神赔偿
作者:宋永坤 赵耀   发布时间:2004-07-06 09:30:41


    为争母亲留下的一处房产,兄妹5人“反目”上诉到法庭。历时两年,官司尘埃落定,兄妹5人才从亲情破裂的诉海里挣扎出来。近日,当初的被告余氏4兄妹将四川省公证处告上法庭,并首开全国先河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理由是,四川省公证处的错误公证导致他们陷入两年诉海之中。青羊区法院将于7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

  打上法庭:5兄妹争遗产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亲谭少文的遗产为由,将保管房产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审中法官提出,其母亲的遗产已分割给她以及其哥余川东、余川广和其姐姐余兰、余伍英,按法律程序应追加其两个哥哥和余兰为第三人。随后,余午容将两个哥哥和姐姐余兰也追加为被告。

  庭审时,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产证(位于成都市一环路,面积70余平方米的精装房)。此时,这套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名字已变成“余午容”。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当即提出异议,小妹余午容则当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证处于2001年8月由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此证明母亲谭少文早已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指定由她一人继承。

  公证作证:小妹独享遗产

  随后,4兄妹聘请的代理律师调查发现,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那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是根据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号公证遗嘱作出的。4兄妹的代理律师通过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四川省公证处在1998年7月出具的这份遗嘱公证书,由于在公证过程中违反了继承法中有关规定,遂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证处递交了“撤消公证申请书”。但四川省公证处随后以复函书面告知,对于原告的撤消请求不予受理,不予复查。

  公证违法:4兄妹状告公证处

  经数次协商未果,4兄妹随后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第2416号遗嘱公证书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此遗嘱公证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公证书应当具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证遗嘱效力,该公证书被法院撤消。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4兄妹认为,四川省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出具的公证书中“遗嘱全部有效”的公证内容,不仅对其违法无效的公证文书审查不严,而且其行为直接导致小妹余午容长达两年“无效”取得母亲谭少文的财产。而4兄妹在请求四川省公证处撤消而拒不撤消时,进一步使小妹在两年时间里“无效”取得的财产“合法化”,以至4兄妹对财产的占有权、收益权暂时丧失,时至2003年8月才被恢复。四川省公证处拒不撤消的行为使得他们兄妹“不得不打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官司”。因此,4兄妹决定状告四川省公证处,并于近日向青羊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告公证处:索赔精神损失

  据4兄妹称,此案一审开庭后,特别是中央电视台披露了这起案件后,很多热心观众打来电话关心此事,并询问“你们为什么不向公证处提出精神赔偿?是否示弱?”4兄妹反复讨论后,便于5月8日向法院请求追加诉求,要求四川省公证处在赔偿经济损失12792元、书面赔礼道歉的同时,对他们在这几年官司中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要求其赔偿原告4人精神损失费1万元。据4原告的代理律师称,向公证部门索赔精神损失目前暂无先例。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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