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南皮县公安局违法行政应担赔偿责任
作者:曹书鑫 张媛媛   发布时间:2004-06-04 10:51:26


    5月25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认定南皮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胡连胜超期羁押,应当给予赔偿;对违法扣押的车辆,应予以返还。

    3月3日,胡连胜的表妹夫与俞某在生意上发生口角,找来胡连胜为自己出气。胡连胜召集了一帮哥们儿,在将俞某和他的弟弟打了一顿后,又将二人用车拉到一个饭店里,以调解矛盾为名威胁二人。俞某的妻子报了案。南皮公安局便将胡某等人扣押,并将胡连胜开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以作案工具为名,进行扣押。

    4月8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胡连胜实施劳动教养三年,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要求应立即对原告释放,并返回车辆。但是南皮公安局却继续对胡连胜实施羁押,至4月25日才将其释放,松花江车一直未返还。胡连胜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扣押车辆为由将南皮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南皮公安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泊头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南皮公安局对胡连胜超期羁押,属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赔偿,其赔偿标准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9.48元计算,从2004年4月9日至4月25日共计17天,总计845.16元;对于扣押的车辆,违反了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其行为违法,应予以返还。对于胡连胜主张由公安局赔偿扣押车辆期间的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该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