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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及时书面告知 湖北省社保办败诉
作者:杨斌 发布时间:2004-03-31 13:46:45
湖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为一名当事人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后,因没有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核定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被告上了法庭。3月25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社保办一月内将核定理由及其依据书面通知原告熊焱斌。
原告熊焱斌原为武汉长伟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员工。2001年12月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长伟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8月,熊焱斌向湖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长伟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也向该社保办申请为熊焱斌补缴基本养老费。 根据申请,湖北省社保办立即为熊焱斌办理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以及核发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但仅口头将核定结果告知了熊焱斌。随后,熊焱斌怀疑长伟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社保办为其核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并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是被告湖北省社保办的法定职责,被告虽然为原告核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没有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书面通知,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全面,因此,应当补办书面通知手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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