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仁根)
因企业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西省遂川县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十员工向遂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人保局借故推诿不受理,十员工遂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人保局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查处企业劳动违法行为。12月28日,遂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人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十原告的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王风英等十人从2004年起先后间断性地在江西省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遂川分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企业一直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6月,他们与企业交涉未果,遂联名向遂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投诉,要求查处企业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保局收到投诉后,经初步调查,书面向原告作出答复,认为原告反映的务工时间,社保等问题与企业提供的证据出入较大,存在争议,建议十原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遂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遂川县人保局具备本案行政主体资格,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原告投诉事项属被告劳动保障的职责范围,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依法有权进行调查,有责任对企业是否具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被告对原告投诉的事项以存在争议为由不受理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受理并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