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亡父遗产继承问题与继母发生纠纷的韩某,将原先核发父母结婚证的乡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继母与父亲的婚姻。日前,其诉讼请求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驳回。
现年51岁的原告韩某是郑州市一企业的退休职工。1991年7月,三门峡市湖滨区某乡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根据韩某生父和邓某的申请,向两人核发了结婚证,确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2003年5月,韩某的生父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韩某与继母发生纠纷,同年7月,韩某向乡政府申请撤销其父母结婚登记行为,但未得到答复。2003年12月21日,韩某的继母去世。同年12月22日,韩某以父亲和继母系欺骗乡政府民政部门后取得结婚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向其父亲和继母核发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乡政府向韩某的父亲、继母核发结婚证的行为,只是确认了二人的婚姻关系,对韩某与其父亲原本存在的父女关系及二者之间的继承、赡养的权利以及义务并未造成实际影响。韩某父亲死亡后,与其继母的婚姻关系已自动解除,韩某作为子女对其父亲的婚姻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表明是死者的意思表示,故其不具备该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