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偷划游船溺水身亡责任自担
作者:张光辉   发布时间:2003-10-16 10:51:50


    17岁的赵某在河南郑州市尖岗水库偷划游船时,不幸溺水身亡。死者父母以船主郭某违法经营游乐设施,水库管理处疏于管理为由,将船主和水库告上法庭。10月14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是侯寨乡某钢铁公司工人的赵某,在2003年4月27日下午,与同事高某一起到河南郑州市尖岗水库游玩。二人在尖岗水库凤凰岛附近,发现停靠在岸边锁着的游船,就偷划其中的一只。当船划到湖中间时,二人不慎落水。虽经多名警察的奋力营救,终不幸溺水身亡。赵某的父母认为游船船主郭某违法在水库经营游乐设施,缺乏对船只的安全保护措施,尖岗水库管理处放纵船主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尽管理义务造成其子进入水库划船,导致溺水身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赵某虽然不满十八周岁,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尖岗水库系饮用水源,还违反规定,视警示标志于不顾,未经船只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船只,不慎溺水死亡。对其死亡的后果,被告郭某和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处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