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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针留下后遗症 两次索赔均支持
作者:丁新春   发布时间:2003-10-08 13:38:51


    日前,因打针给患者留下后遗症的江苏泰兴市孔桥卫生院被法院判令自2003年起逐年支付原告12岁少年王某右足畸形所需的矫形费用。

    1998年3月14日,王某因咳嗽、气喘到泰兴市孔桥卫生院就诊,卫生院对其作了青霉素肌肉注射。4月5日,王右下肢疼痛、右足下垂,后经江苏省人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腓总神经损伤”,小腿肌肉轻度萎缩。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六级伤残。经多次交涉未果,王某将该卫生院告上法庭。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判决孔桥卫生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44871.82元,判决书送达后,卫生院即支付全部赔偿款。

    纠纷虽暂时解决,但王某的伤情却未有丝毫缓解,相反日益加重,并于2001年9月、12月两次到江苏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诊治,因所需治疗费用较大,王某再次将孔桥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残疾用具费(即矫形器及矫形鞋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2万元。

    泰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前一个诉讼对王某打针致残赔偿问题已作判决,但当时王某并未主张残疾用具费,现王某右腿畸形加重,经鉴定确需配制残疾用具以辅助行走,故其要求卫生院赔偿残疾用具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矫形器需终身使用,其价格是个变数,不宜判决一次性支付,法院遂判决随年支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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