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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巴掌打出2.7万元赔偿案
作者:王晓倩 发布时间:2003-09-29 19:57:26
一个巴掌,引来了一场长达5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因为这个巴掌,打人的老师李某必须付给被打后出现重度心理障碍并在随后因药物副作用造成“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学生小鹏(化名)2.7万余元的各类损失。
一个巴掌索赔463万 1998年,小鹏还是大东区小北三校五年级的学生,12月25日,他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教师李某发现并将球星卡撕碎扔掉,看着心爱的卡片被老师撕碎,小鹏随口就说了声“×”,这句粗话让李某气愤不已,他随手就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后第三天,小鹏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 谁知事情并不如此简单,以往开朗爱上学的小鹏突然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经诊断,小鹏被确诊为“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小鹏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 1999年3月29日,小鹏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北三校及老师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巴掌官司连审三次 2000年12月5日,一审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民事判决,判决李某赔偿小鹏各项损失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大东区法院重审此案时,小鹏的法定代表人对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的鉴定提出异议,然而经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小鹏1998年12月25日上课时因故与老师发生冲突后出现正常的情绪反应,未发现诊断精神分裂症的客观依据,目前未见精神病。 重审后法院认为,本案李某对小鹏上课搞小动作采取粗暴的态度,使小鹏在心理上、精神上受到负面影响,造成心理障碍,至今未能上学,故李某应适当赔偿小鹏精神损失费。判决由李某赔偿小鹏各类损失6万余元。 宣判后,李某和小鹏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终审判赔2.7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小鹏现所患病症与李某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成为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鉴定专家的分析意见,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性反应,而不是精神病。在无其他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小鹏的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因此应由李某承担责任。但根据鉴定专家的分析意见,“迟发性运动障碍”是不必要的抗精神病药物副作用引起的,而不是被打引起的,所以小鹏医治“迟发性运动障碍”所发生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不应由李某负担。 故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老师李某需赔偿小鹏各类损失2.7万余元,学校小北三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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