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辉县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医院救治不力导致孕妇产后出血死亡的赔偿案,依法判令被告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国等人经济损失53906.95元。
2001年11月10日,原告张国之妻栗某因预产期至而无临产征兆,到被告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待产。经必要措施后,2001年11月12日18:30分栗某羊水破裂进入产房,因家属对接生医生能力产生怀疑,遂联系该院妇科主任丁某来至产房,当时胎头已露。19:35分,男婴张胜出生。生产后,栗某出血不止,院方多方抢救措施无效,遂告知家属病危,并于20:37分左右向新乡市中心医院联系转院,原告方家属提出用被告方救护车转院,遭拒绝。21:30分左右,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生赶至被告处接诊抢救,因病情严重,22:00离开被告处,将栗某拉至该院,但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原告以被告救治不及时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费用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栗某到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待产,与被告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在对栗某的抢救过程中,未能检查出产后出血原因,事后又未做尸体检验,导致栗某产后出血的确切原因无法确定。但栗某入院时,被告方诊断“巨大儿、中度贫血”,对此常见病症之一,被告明显对可能出现的危急情况估计、预防不足,且未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转院,从而使栗某失去了有力的抢救时机而最终死亡。对此,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