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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烤鸭店伪造收条赖账被罚
作者:胡沛   发布时间:2003-09-10 09:42:08


    北京一烤鸭店欠供货商货款不还,还伪造收条企图赖账。9月9日,该烤鸭店被判归还欠款。同时,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该烤鸭店被法院罚款一万元。

    2001年1月,北京某烤鸭店与供应商宋女士口头约定,由宋女士为烤鸭店提供白条鸭,烤鸭店收货后,出具收货单据,宋女士凭收货单据进行结算。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间,宋女士共为烤鸭店提供了价值28960元的白条鸭,烤鸭店仅给付宋女士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23960元。经索要未果,宋女士于2002年11月将烤鸭店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欠款属实,判决烤鸭店给付宋女士白条鸭款23960元。判决后,烤鸭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货款已全部付清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烤鸭店为支持自己的上诉主张,向一中院提交了一张收条,并称收条是由宋女士的雇员党文海所签,内容为“今收到人民币35000元整,烤鸭店应付鸭款已全部付清,多收部分以后再退。党文海”,以此证明货款已全部还清。同时,烤鸭店向一中院声明:收条正文是自己书写后交党文海签字。但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宋女士所雇员工党文海对收条内容当庭予以否认。

    经一中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收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收条中落款处“党文海”的签名与样本中“党文海”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同时,鉴定研究所运用红外光线观察,发现收条中有一些内容是后添加上去的,收条中“今收到人民币5000元整”等字迹与该收条中的其他字迹不是同一种书写色料书写。对这些后添加上的字迹,烤鸭店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烤鸭店的上诉,判决烤鸭店给付所欠货款23960元。

    同时,一中院认定,该烤鸭店有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该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应当予以处罚。据此,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烤鸭店给予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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