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继泽)
面对一审败诉的结果,上诉人陶某未在二审中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是私自雕刻被上诉人的公章并在一份伪造的“和解协议”和“撤诉申请书”加盖,想以这两份伪造的证据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准予撤诉裁定。在查明事实后,安徽宣城中院依法决定对陶某罚款300元。
1994年,陶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属其所有的一幢房屋转让给某单位,房屋的土地证也一同交付了该单位,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始,双方为房屋究竟是属于买卖还是典当发生争议,之后,某单位将陶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陶某立即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并判决陶某协助原告某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陶某不服该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陶某为达到自身目的,私自雕刻了被上诉人的公章,并利用该公章伪造了一份自己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和一份被上诉人申诉撤回起诉的撤诉申请书,并籍此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很快发现了陶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陶某随即也予以了承认。鉴于陶某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及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了道歉,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