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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被封物品 胜诉反遭处罚
作者:丁慧   发布时间:2003-09-01 15:53:29


    急于收回租金的龙兴公司,竟然在诉讼过程中,迫不及待地将对方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结果不但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还要接受法院的处罚。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龙兴房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决定。

    2001年12月,龙兴公司因为上海特福隆实业公司拖欠其租金22万余元,而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12月6日,法院出具裁定对特福隆公司的各类服装予以查封,并告知了龙兴公司。后法院判决特福隆公司应当给付龙兴公司租金等人民币7.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4468元。

    龙兴公司胜诉后,于2003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时,法院才突然发现,龙兴公司竟然在服装被查封期间,擅自解封,而且还把服装变卖,获款6.8万元。可按照特福隆公司的说法,这批服装总价值高达98万余元,他们强烈要求法院对此事作出处理。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龙兴公司先将上述擅自变卖所得的款项交由法院处理,一次性赔偿特福隆公司人民币25万元,除此之外,龙兴公司还放弃了判决确认的特福隆公司拖欠的款项及诉讼费等共7.8万余元,并且承担了案件的执行费用。但是,龙兴公司擅自处理法院查封物品,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已经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工作,2003年7月28日,法院依法对龙兴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

    接到处罚,龙兴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一中院审查后认为,龙兴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完全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的执行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但其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物品,造成了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也同时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应予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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