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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左脚被轧伤 公交公司赔万元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3-08-28 15:31:12


    8月25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公开审理的原告兰惠芳诉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在庭审中诉称:2002年12月3日早晨7:20分左右(大雾天气),北京四惠公交车站内原告在4路车中门等候上车,车辆突然启动向前驶去,由于现场无人管理,后面的人群向前拥挤,致使原告被挤倒,车后轮从其左脚面上辗过去,造成左脚第5骨颈骨折,趾骨骨碎。原告在多次找四路车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有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原告与众多乘客在被告所属的4路车停车位候车时,被告作为4路车的管理人,对此现象不予制止,也没有引导乘客到4路站台候车,疏散乘客,而是直接向司机发出发车指令,司机突然启动车辆后,造成乘客相拥追赶并挤倒原告。在此情况下,司机也未及时停车检查,确保安全再行驶,故对轧伤原告负有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30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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