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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侮辱学生致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08-27 15:04:35
重庆市渝中区初三女生丁某受到老师的体罚和侮辱后,出于对老师及家庭的怨恨而跳楼自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这位老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今年4月12日,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宗惠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宗惠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宗惠及家庭的怨恨。事后,丁某父母以老师汪宗惠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合议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是导致丁某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法院认为,鉴于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意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某跳楼自杀确系多个原因,加之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故作出了缓刑判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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