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一中院对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药公司)诉内蒙古库伦蒙药厂、北京市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库伦蒙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同仁堂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蒙药公司是生产销售中蒙药的企业,其注册取得了“蒙王”商标,该商标为圆形成吉思汗头像图案、下方为艺术体“蒙王”中文。蒙药公司生产、销售的《那如三味丸》、《吉祥安坤丸》两种药品外包装盒上均标有上述商标。被告库伦蒙药厂于1994年2月注册取得“安友”商标,其商标为封闭的花边长方形中有美术体“安友”中文字。2002年10月12日至2002年10月13日,原告先后在同仁堂公司所属药店购得库伦蒙药厂生产的《乌力础仁钦》及《吉祥安坤丸》各一盒。两种药包装盒上均有与原告商标中成吉思汗头像基本相同的头像图案。蒙药公司经调查发现,上述药品系同仁堂公司从库伦蒙药厂药品分销处购得。为此蒙药公司将内蒙古库伦蒙药厂、北京市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库伦蒙药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乌力础仁钦》和《吉祥安坤丸》药品包装盒上,分别标注使用与原告“蒙王”注册商标成吉思汗头像基本相同的标志。该行为,会使普通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生产来源、产品质量产生误导并足以造成混淆。故库伦蒙药厂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同仁堂公司在销售被告库伦蒙药厂被控侵权药品行为中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证明,故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但应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