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与女员工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怀孕,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日前,上海市卢湾法院依法判决撤消该公司的解聘决定。
1999年9月,李某与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派遣其到某外资公司工作。该公司与某外资公司签有《聘用中国雇员合同》,李某与该外资公司也签有《聘用合同》。2002年12月31日,外资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李某与该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将于2003年1月31日解雇李某。1月18日,该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开具《退工通知单》,并支付李某14800元经济补偿金。2003年2月18日,李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于2002年12月13日怀孕。李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不得解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雇员。要求该公司收回《退工通知单》,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表示愿退还14800元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外资公司的电子邮件通知系单方面解约行为。该国际技术合作公司以此通知为据,开具《退工通知单》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当时,李某虽不知晓自己已怀孕,但在得到怀孕确诊后,即在法定申诉期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