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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钳夹伤婴儿眼 索赔8年终获赔
作者:刘凤昌 发布时间:2003-08-14 10:19:41
19岁的王运来,并没有像他父母当初为他起名字肘的那样好运常来。19年来,噩梦一直伴随着他。在他出生那天,当冰冷的产钳在黑暗中夹伤他的右眼时,就注定了他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来寻找光明。
噩梦伴随出生之日 1984年10月, 吉林省吉林市二建公司的王继远和本公司职工孙明娟通过自由恋爱幸福地结合了。婚后, 王继远看着妻子日益隆起的腹部, 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憧憬。十月怀胎, 一朝分娩。 1985年9月28月凌晨, 孙明娟被送到吉林市某大医院分娩室。大约11点多钟,在产房外等得焦急万分的王继远终于看到一个医护人员抱出一个男婴,一听说妻子生了个男孩儿,王继远的心里像喝了蜜一样甜。但孩子右眼皮上的红药水又让王继远心里有说不出来的别扭。医护人员只是抱着孩子在他面前晃了一下, 他还没有看出眉目, 就把孩子抱进了婴儿室。中午时分, 王继远看到孩子的眼睛已肿得很高。护士长用手把孩子右眼扒开, 发现整个眼睛角膜己经混浊, 呈乳白色。护士长赶紧解释说:“这事不是我们婴儿室的责任, 从分娩室抱来孩子就这样, 是生产时用产钳夹的。我们医院没有眼科, 你最好上大医院。” 经吉林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诊断,这种情况不用住院, 观察一段时间后再说。王继远把孩子抱回了妻子生小孩的医院,院长决定立刻请眼科大夫给孩子看病。 艰难的求医之路 经过了一周的治疗,孩子的病情并未好转,角膜依然混浊,红肿也未消。专家建议立刻去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医院领导当即表示,一切以给孩子看病为主,问题回来后再解决。王继远向亲戚朋友借了500元钱,经过19个小时的颠簸,他们终于来到了北京。 但诊断结果为角膜混浊,眼底查不清,无法确诊。由于在北京开销太大,加之工作也耽搁不起,王继远买了一些药,带着孩子回到了吉林。 无奈之下,王继远又找到医院,要求报销孩子的医药费及其他补偿。医院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为由,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只是以困难补助的形式给了王继远200元钱,孩子的这种情况持续了七、八年。 漫漫诉讼路 1998年,医生的诊断将王继远的最后一线希望击碎了——孩子的眼睛已没有治疗价值。这就是说,王继远这十几年的努力都付诸东流,他要为孩子、为自己讨个说法。 1999年3月16日,王运来、王继远、孙明娟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损害及精神补偿共计32万元。受船营区法院委托,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日做出法医鉴定,结论为:王运来右眼产钳伤,右眼角膜翳,右眼废用性外斜视,双眼球水平震颤,构成七级伤残。 船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孙明娟生产王运来的过程中,未能认真对孙明娟及胎儿进行检查而施用产钳术,造成王运来右眼损伤,应当赔偿王运来伤残生活补助费的民事责任,同时应当赔偿王继远、孙明娟因此而造成的误工损失。至于医院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认为,孙明娟、王继远从1998年发现王运来右眼视力受损伤后一直未间断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限。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运来伤残生活补助费73.843元,赔偿王继远、孙明娟误工费1234.80元。 宣判后,医院不服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1986年吉林市卫生局作出的医疗意外的鉴定效力问题。因为该鉴定作出后,吉林市卫生局证明不了己向受害人王运来、王继远、孙明娟送达了该鉴定书,故该鉴定无效, 且王运来的损害事实是连续和发展的,故不能认定受害人的诉讼己过诉讼时效期间。本起医疗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应当给予精神损失费。但受害人在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该项要求时, 未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故受害人该主张亦不能支持。综上, 近日,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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