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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随母姓 拒抚养父亲成被告
作者:王和成 王思和   发布时间:2003-08-12 11:46:55


    日前,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子女随母姓而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民事纠纷,并判决被告胡兵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原告龙良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

    2001年5月,胡兵与妻龙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胡良随龙娟生活,胡兵每月给付胡良生活费100元,并根据实际支出适时给付教育费。离婚后,龙娟未经胡兵同意而将胡良的姓改与自己相同,胡兵得知即一直未支付约定的抚养费用。2003年4月,龙良将生父胡兵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之母擅自将原告的姓氏改变,原告现已随母姓龙,而不姓胡了,故原告已不是被告的孩子,被告不再具有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子女的姓名变更而消失。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时,已就原告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履行。虽然原告之母变更原告姓氏时未与被告协商,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更何况原告改姓与被告应尽的抚养义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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