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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惹祸” 监护人担责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03-08-10 13:13:19
不懂事的娃娃闯了大祸,责任该谁负?日前,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两个娃娃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两个娃娃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聪聪与洋洋、旭子都是凤城市某幼儿园的学前幼儿,三人同桌,洋洋在中间。一天,当洋洋与旭子抢铅笔时,洋洋往回抢铅笔,将坐在旁边的聪聪右眼刺伤,造成聪聪右眼外伤性角膜瘢翳,施行了人工晶状体植入术。花医药费7600元、交通费2600元、宿费、眼镜费1100余元。经法医鉴定,聪聪右眼视力0.25,伤残费为7560元。 聪聪家长为了替受到伤害的孩子讨个说法,将洋洋、旭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聪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洋洋、旭子均系无行为能力的学前幼儿,对造成聪聪人身损害后果无过错,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聪聪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负有管理教育和监护职责,该幼儿园对造成聪聪人身损害后果有过错,应适当赔偿其经济损失。遂做出一审判决:三个娃娃所在的幼儿园赔偿聪聪住院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万元的40%,由洋洋和旭子的监护人各赔偿聪聪30%。 法院一审判决后,旭子及其监护人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事件发生在幼儿园,入园后父母对幼儿的监护权已发生转移,应由幼儿园对本案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为由提出上诉。 丹东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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