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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规操作致使婴儿残疾要赔偿
作者:志强、秀娟   发布时间:2003-08-07 10:35:40


    日前,河南省辉县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服务致人损害赔偿案件,被告辉县市西平罗乡卫生院赔偿原告秦某某各项损失费3万元。

    2002年2月20日,西平罗乡的孕妇秦某感到腹痛,入住西平罗乡卫生院,经检查未见异常,翌日2时许,原告感到腹痛难忍,要求进行剖腹产手术,未获准许,无奈只有实行自然分娩,5时10分孩子出生时已窒息,遂用氧气施救,孩子仍不会啼哭。后在原告方的强烈要求下才准许转至辉县市人民医院,随后又到新乡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一附院,经多方汇诊,结论为:“脑性瘫痪”,其后遗症难以消除,孩子不会主动吃奶,全身瘫痪,并拌有抽搐现象,系西平罗乡卫生院在接生时违规操作所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乡卫生院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婴儿残疾,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赔偿原告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3万元,并当场履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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