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管理不善猪跳圈 帮忙逮猪者却惹官司
作者:王志红   发布时间:2003-08-06 14:41:38


    2003年6月25日,家住孟州市某村的陈某接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紧锁多日的愁眉终于舒展了。  

    2003年3月25日上午,牛某饲养的一头经特种驯化的红毛野母猪因故跳圈跑掉,牛某赶紧骑上自行车追赶。大约两个小时后,这头猪跑到了陈某居住的村子。应牛某的请求,陈某及同村多人帮忙为牛某逮猪。猪逮住后,陈某要求牛某提供证人证明这头猪是他自己的。牛某回家叫人,当他返回后,发现猪已经死了。于是,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陈某来,要求陈某赔偿损失2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应原告牛某的请求为其义务帮忙逮猪,并要求原告证明对猪是否有所有权的行为并无不妥。在原告回家叫人的过程中猪死亡,原告称系被告的行为所致证据不力,故原告牛某要求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