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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买卖纠纷涉嫌走私 法院建议海关依法查处
作者:林彬彬 发布时间:2003-08-05 14:29:11
一起机台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至法院,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走私行为!于是,石狮市法院在立即作出民事宣判的同时制作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海关对该案中涉嫌的逃避国家关税的走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日前,石狮法院宣判并处理了此案.
据悉,2001年1日13日,被告石狮市某针织公司为生产所需向原告台湾舟帛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订购12台双面园盘机,双方并签订一份双面园盘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舟帛公司向针织公司出售12台品名为34“28G72F双面园盘机,总价款为272万元。合同签订后,舟帛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将12台双面机依合同约定海运至厦门港,针织公司在收到12台双面机后,只支付货款50万元,其余货款222万元尚未支付。今年1月,原告舟帛公司将被告针织公司诉至石狮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针织公司立即给付余欠货款222万元。被告针织公司辩称,其与原告舟帛公司买卖属实,但原告有6台园盘机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正常使用;且其已付的货款不止50万元。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今年3月,法院在庭审调查中发现一个严重的事实。由于针织公司免税进口机台设备的指标已用完,为了避免交纳大额关税,其与舟帛公司协商借用了第三人即石狮市峰川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口上述12台园盘机。该批机台从台湾分二次海运至厦门港,收货单上的收货人均为峰川公司,由于峰川公司免税进口机台的指标尚未用完,该12台园盘机的进口均全免关税!法院认为,针织公司免税进口机台设备的指标已用完,其为了企业生产所需向台湾进口机台设备依法应交纳进口关税,但针织公司与舟帛公司恶竟串通,借用石狮市峰川服装公司为收货单位,以峰川公司自用为名义进口合同所签订的12台园盘机,借以逃避国家关税,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海关监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石狮法院当庭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石狮海关对本案中涉嫌的逃避关税的走私行为进行侦查,对舟帛公司、针织公司、峰川公司中的涉案人员依法严处. 据此,石狮法院认为,舟帛公司与针织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因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无效,舟帛公司与针织公司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石狮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台湾舟帛公司34“28G72F双面园盘机12台,同时原告舟帛公司应返还已收取被告针织公司的货款50万元。 此走私一案石狮海关正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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