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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怀疑女婿有外遇 散布谣言被判赔偿
作者:赵克 李秀梅   发布时间:2003-08-04 15:22:13


    岳母怀疑女婿有外遇,而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人与其女婿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从而引发一起名誉权纠纷案。2003年7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3年6月6日,金某具状诉称,被告李某是原告同事律某的岳母,律某与原告仅仅是工作上的接触,而被告却凭空想象捕风捉影,到处散布其与律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02年12月,被告在其居民楼下当众散布原告与律某有不正当关系。2003年5月15日,被告又到原告的单位谩骂、散布原告与律某有不正当关系,在该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以致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女婿律某同为徐州某保险公司的职员,双方系同事关系。2002年12月,该公司业务员李某、徐某在徐州市一小区做保险业务时适遇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在得知以上二人系徐州某保险公司职员时,便称原告金某与其女婿律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李某二人回单位后遂将此事告知律某。2003年5月15日,被告李某去徐州某保险公司找其女婿时,正值该公司召开各部门主管人员会议散会之际,李某遂在此散布“金某与律某在一起睡觉、公司没人管”的谣言。当天,原告金某的丈夫黄某找到被告李某的住处,并与其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出警并为其做了调解工作。2003年6月16日,金某在起诉到法院后,仍以心悸、情绪低落等为由到心理卫生门诊就诊,经临床诊断为应激反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李某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散布原告金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给原告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予以酌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的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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