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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未抚养事出有因 子不赡养法理不容
作者:张新伟   发布时间:2003-08-04 15:19:52


    近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每人每月负担原告李某生活费30元;原告李某今后的医药由五被告均担。

    原告李某与刘某于1960年结婚,刘某带有二女李A、李B。李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二女一男。李某与刘某婚后不久即因故被劳教一年零八个月。1967年李某、刘某及其婚生子女下放到农村。此时,李A、李B已参加工作,未随原告下放。1981年,原告因诈骗被判刑3年。1983年,落实政策后,刘某及三子女返城。原告李某服完刑后,回城与刘某及五被告共同生活。刘某于2000年5月去世,去世前由被告中四姐妹赡养。原告现已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李A、李B则认为原告未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所尽的责任大小,不成为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本案原告李某虽然在客观上未尽到充分的抚养义务,但是并非主观上的遗弃和虐待被告。现在原告已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五被告依法应尽赡养义务、供养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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