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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欺诈出售假手机 黑心店主加倍赔偿
作者:马中法 张雪源 发布时间:2003-07-25 16:20:18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结一起一个体店主因出售假冒伪劣手机、被判加倍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的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2年7月20日,原告朱某在被告周某经营的电子经营中心购买“三星”288型手机一部,价款为2150元。原告在使用后不久便发现该机不能正常充电,遂要求被告维修。被告先后两次进行维修,仍不能正常充电,原告要退货,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请有关部门对该手机进行了鉴定,其结果是该手机的商标系伪劣商标。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经济损害4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朱某经济损失2150元,并加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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