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南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由于双方对房屋的约定不明,法院一审,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孩子。
原告代某与被告孟某于1 9 9 2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孟某系再婚,世事难以预料,仅过了几年,双方因琐事难已相容,1998年4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财产自行处理。在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当日,取方对所共有的房改房屋两间及院落一处自行约定:离婚后,家庭财产给代某房子一间,以后谁先结婚,自行让出,现由孟某先住,孩子长大后,结婚需要就给孩子所有。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即搬出该房屋另住。 2001年11月,孟某与与刘某登记结婚。代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将房屋让出,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代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代某所诉平房两间及院落系原、被告离婚前的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分割的权利。但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达成当日,明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小孩所有,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将房屋产权过户其名下,显属违背自行约定,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原、被告约定的“谁先结婚、自行让出”由于双方对该约定理解相反,属约定不明,法院不予确认。对双方约定由被告先住,法院认为应维持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