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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致死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出事件真相
作者:薛 培 陈永珑 发布时间:2003-07-17 15:25:07
已知天命的李金生没有想到相濡以沫的妻子会撒手人寰离开自己,气恼之余他将妻妹林之苑及两个侄子周氏兄弟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导致自己老年丧妻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妻妹在自家房屋即将垮塌之际并未告知在此“帮忙搬家”的姐姐,由此而酿成了这场惨祸。虽然事后妻妹和两个侄子在安全办的调解下给予了他和儿子10000元补偿,但他始终认为妻妹和两个侄子对妻子的故去有着重大过错,于是请求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判令妻妹赔偿自己和儿子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五项共计56655.60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2003年2月,家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的林之苑及附近的10余住户因成彭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很快,林之苑就于2月11日全部完成了搬家作业。次日下午,林之苑的姐姐林之华与儿媳分别骑货三轮车、自行车自发到拆房工地现场,准备在现场捡拾柴禾为自己使用。因其儿媳因背着不满周岁的婴儿行动不便,遂在公路边等候。林之华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时,正在拆房的2名工人再三向其发出安全警告,要求她不要进入现场。但林之华不予理睬,先将拾得的第一批柴禾用布条捆扎后运到公路边停放的三轮车旁,在她返回现场数分钟后,因现场尚未被拆除的屋墙(墙上面压着一棵已折断的大树)倒塌,致使她被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当天下午,李金生要求妻妹及其丈夫向大丰镇派出所承认是自己要求姐姐帮忙搬家,其目的是由此可以要求政府给予死者家属赔偿。林氏夫妇出于亲情考虑,遂违心地向派出所及主持调解的安全办按李金生和其儿子的要求作了虚假陈述。此后,在安全办主持调解时,林之苑及两个儿子出于亲情及人道主义考虑,接受了调解意见,同意补偿李金生及其儿子10000元人民币,以了结此事。 >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之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拆房现场时应当认知到人身安全存在的危险(众所周知的道理),但其不听劝阻而擅自进入危险场所,由此可以认定,林之苑作为拆迁户已对施工现场尽到了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林之华的死亡是因死者本人主观原因所致,其妹妹对此并无过错。周氏兄弟负责管理的大树折断后压在房屋上,确对房屋构成安全隐患,但本案事发现场为正在进行拆房作业的施工现场,故该安全隐患的可然性也仅及于施工现场范围内,且该安全隐患因拆迁作业正处于被排除的过程中。施工现场并非公共场所,其可能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系众所周知,死者林之华系擅自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听劝阻,没有可能遭遇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危险的正当理由,其死亡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周氏兄弟作为大树的管理者,对姨妈林之华的死亡也没有过错。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林之苑与两个儿子均无过错,故不应当对林之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安全办主持调解的“林之华意外死亡善后处理调解协议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协议。李金生及儿子无主张协议显失公平的理由,故其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之间因林之华死亡所造成的纠纷已经该协议的履行而得以解决,故李金生和儿子再要求林之苑及两个儿子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依据证据仔细审理,确认其妻子死亡完全系自身不顾安全擅自闯入拆迁地带造成的,据此,新都区法院于7月10日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金生和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全部由李金生和儿子负担。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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