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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卖苹果雇工费用自己担 做好事也能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李春亭 张 震   发布时间:2003-07-15 15:56:06


    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民事赔偿案件。

    今年2月的一天,王某在贩运苹果赴济南的途中,不幸在沾化县境内发生撞车事故。王某和司机李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地农民张强、张华见王某的一车苹果撒落在地,若不及时处理便会损失更大,出于好心,他们便按当地工价,雇人将苹果捡起,运到市场,按当时当地的价格销售,共为王某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一个月后,王某病愈出院,即向张强、张华索要该款。张强、张华付款后,要求王某补偿已垫付的工钱、雇车费用计400元。王某则以二张做好事为由拒付。张强、张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社会道德来说,张强、张华是做好事。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对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本案中张强、张华要求王某补偿的400元是按当地工价支付的搬运工钱。这是为实行管理行为所必须支付的实际费用,并非索取报酬,或编造名义变相索取报酬,因而王某必须给予支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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