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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盒里藏毒品 丹寨贩卖毒品案两被告人获刑
作者:杨婉馨   发布时间:2024-04-12 15:19:07


被告人出庭受审。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件,二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分别获刑八年至十一年。

  2017年9月,吴某某在丹寨县通过电话联系在广东省某地的被告人汤某某,向汤某某购买冰毒,并要求将毒品邮寄至丹寨。汤某某将此事告知同在广东省某地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同意并指使汤某某先收取毒资。9月22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转3,000元毒资给汤某某。

  2017年9月底,张某某(已判刑)在丹寨县通过电话联系杨某某购买冰毒,并于10月6日通过微信转3,600元毒资给杨某某。收到毒资后,杨某某将贩卖给吴某某的14克冰毒和贩卖给张某某的20克冰毒分别包装好藏于月饼盒内,并指使汤某某将藏有冰毒的月饼盒安排运送至广东省某客车站,通过客车托运送往丹寨县。

  2017年10月10日,张某某被公安抓获,在其骑乘的摩托车货箱内查获一个月饼盒,月饼盒内发现两包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33.4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汤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毒品猛如虎,生命贵如金。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和意识,切勿以身试毒,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即使是受雇于人贩卖毒品,也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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