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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技术调查官”首次“入职”建阳法院
作者:苏燕   发布时间:2024-01-31 13:48:17


  1月29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席上多了一个特殊的角色——“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这也是福建省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广后,建阳法院首次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

  2015年10月,原告某信用社因以被告阮某、葛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向建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阮某、葛某应偿还某信用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若被告阮某、葛某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某信用社有权对阮某、葛某2013年设定抵押的3处山场林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某信用社向建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卖上述设定抵押林权。2022年,村民刘某申请办理林权登记时,被告知林权已被查封、抵押,遂向建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时下拍卖的其中一处林权,阮某在2011年砍伐后已归还小组,小组在2012年重新发包给其经营,山场上现有林木为其2012以后重新造林,已不属于阮某财产,不能执行。鉴于刘某争议标的与“原判决、裁定相关”,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上述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该案焦点问题专业性较强,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讨论后一致认为有必要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法庭遂依托该省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闽东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林业方面的专家、建瓯市林业局林长服务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福建省人大代表陈国兴担任该案生态技术调查官,对争议山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已被他人更新造林提供咨询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接受聘任后,围绕争议焦点,厘清技术问题,积极指导、协助审判人员对相关事实展开调查、询问。

  庭审中,“生态技术调查官”接受法庭的咨询,逐一细致地回答了法庭提出的问题,将相关技术讲清楚讲准确,为合议庭分析及判断相关技术问题提供了专业意见。

  什么是“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

  “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聘请生态科学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并对相关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制度。

  下一步,建阳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深化运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破解生态司法技术要求高、生态修复难落实等堵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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