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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并不仅限于机动车
作者:叶芸倩   发布时间:2023-12-06 14:24:56


  案件介绍

  今年5月,陈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省道302线从莒口镇往建阳城区方向行驶,因酒精作祟,行驶过程中陈某直接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反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审查发现,本案事故肇事的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陈某家属支付了死亡的经济损失180000元。

  今年7月,陈某家属因赔偿金额问题与王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建阳区人民法院麻沙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起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陈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故发生后,虽然陈某骑行的为电动车,但经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认定,陈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并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参数要求。涉案货车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业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因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司机王某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审理法官酌情确定由货车司机王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综上,本院仅支持陈某家属扣除赔付之后总金额的40%。

  法官说法

  酒驾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本案中,陈某因饮酒骑车,虽然骑行的是"绿牌"电动车,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驶的禁止范围包括此类非机动车。

  陈某在酒精的作用之下,未按照道路正确行驶方向行驶,最终酿成车毁人亡的惨祸。"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其中的"车",并不仅仅指的是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还包括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饮酒后切莫抱着侥幸的心理,因酒精麻痹作用,会使得骑行人、驾驶人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注意力分散甚至进入睡眠状态等。

  因此,生命无价,酒后莫驾!请勿忽视或低估酒精对人体的影响,一次的侥幸和不在意,就可能让这一生都追悔莫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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