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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有关保证的那些事
作者:李善庆 王双   发布时间:2023-10-26 15:22:40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一些保证人提出“我跟借款人都不认识,出借人把我拉去签的字,现在凭啥让我还钱?”“当初签字的时候说好不用我还钱,现在为啥起诉我?”“我都替借款人还了一半钱了跟我没关系了”“他借的钱为啥让我还?”等抗辩,对自己被起诉感到十分不解,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说一说《民法典》中有关保证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保证

  为了保证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其中,债权债务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即保证,提供保证的人即保证人。

  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受保证合同约束,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法律效果。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诉讼地位。

  一般保证: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起诉。但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在法律上不能履行时才能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跟保证人一并起诉。还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事,如果你是出借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如果您是保证人,要看清自己的保证方式,还要意识到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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