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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最高检专项工作报告
作者:周蔚   发布时间:2023-10-23 10:13:55


    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代表最高检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10月21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与会人员对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主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联动,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工作给予肯定,并就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给出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推动诉源治理,努力以案促治、以案止案。”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行政部门回复整改率达98%以上,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

  “建议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衔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具有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特征。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是检察机关办案面临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大江大河大湖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联合执法司法方面联动不足,跨区域案件处理难、溯源难、周期长。

  谷振春委员在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检查时发现,行刑衔接不畅问题突出。

  王东明副委员长建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同发力,努力构建一体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治理体系。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周佑勇建议,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促进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数据壁垒、信息孤岛都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如何做到信息共享,建议由一个上级部门来牵头,以问题目标为导向,切实推进落实。”杨永英委员提出。

  为推动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万峰湖案、南四湖案,四级检察院合力,助推地方政府联手共治,再现一湖碧水。与会人员对案件办理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建议总结经验,推动解决更多流域治理难题。

  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检察队伍素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必要时可以考虑在检察院设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平时要积极吸纳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检察工作。”汤维建委员建议。

  汤维建委员认为,生态环境案件相较于一般的诉讼案件通常更复杂,往往会出现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交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等复杂情形,如果分别办理则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法律责任冲突失衡等现象,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对此,他建议,检察机关在目前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探索一体化办案机制,尽可能将一起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加以统一化处理,以实现功能最强化、效率最高化、效果最优化和成本最低化。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需要依靠鉴定评估查明损害事实,但鉴定领域覆盖、鉴定质量和效率还不足以满足办案需求。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陈红枫建议推动优化完善环境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环境司法鉴定机制建设及鉴定评估行业收费管理。同时,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赔偿相关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和细化管理、使用、监督机制,保障资金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最高检在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和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建议得到与会人员积极响应。

  “过去,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部法律,但比较分散,不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系统的法律根据。”王学成委员指出,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有利于为执法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系统的办案依据,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结合环境法典编纂和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等立法工作,吕忠梅委员建议,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将成熟的司法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丰富生态环境立法中的司法裁判规则,为解决生态环境司法特殊性所带来的制度性矛盾和法律冲突提供依据,不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制度成熟与定型。

  冉博委员就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工作提出三点具体建议:一是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明确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内容及保障措施,明确行政机关等相关组织和个人的配合义务,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充分的履职保障;二是明确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司法确认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确认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内容等,从制度层面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司法确认提供制度保障,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修复受损公共利益的目的;三是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体系,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私益”诉讼中人民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建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级管辖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标准。这既符合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方向,也符合减少讼累的实际。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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