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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三十年 养老保险起纠纷
作者:王晨晨   发布时间:2023-10-20 14:00:02


  弟弟冒名顶替哥哥在煤矿工作30年多,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哥哥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该归谁所有?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某煤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助推全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1991年某局招工,原告家人替被告报名并成功应聘,因被告当时已有工作,原告在家人的安排下以被告的名义到某煤矿工作。为了方便,原告将自己名字改为被告的名字。2015年原告调至某煤矿工作,原告与该煤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4月,该煤矿以原告冒名顶替、违反劳动合同法等为由,解除了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遂一纸诉状将亲兄弟与某煤矿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冒名被告的姓名和公民身份信息与某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原告冒名顶替,被该煤矿决定自2023年4月17日起解除与被告黄某某劳动合同。从1992年3月至2023年4月被发现冒名顶替工作,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均是原告实际参加劳动。某集团为原告冒名的被告办理了养老保险金。虽然原告冒用他人姓名参加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工作期间,为该集团付出了实际劳动关系。使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此,该集团在原告冒名顶替从事工作期间,以被告黄某某名义个人办理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应当归原告所有。

  近年来,八公山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纠纷的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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