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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结算网络犯罪资金被判拘役
作者:刘惠娣 周茜 发布时间:2023-07-20 16:19:13
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给对方用于结算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经朋友介绍在某网络赌博平台从事兼职工作,如果有人要在赌博平台购买赌博筹码,吴某就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进行支付结算。自2021年8月至9月,吴某明知对方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平安银行、长沙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6张银行卡给对方用于结算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累计转入、转出金额284万余元,单向银行流水金额累计142万余元,其中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两起,涉案资金共8000余元。吴某非法获利4500元。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具有即时通信、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账号出借给他人使用。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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