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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保护令”
作者:王昙琳 罗舜华   发布时间:2023-04-24 15:03:08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收到一名当事人感谢信,点名表扬案件承办法官为其排忧解难及时作出“人格权保护令”,让其免受威胁、骚扰等行为。该份“保护令”系三明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保护令”。

  【案情回顾】

  小美与大壮原系表兄妹关系,因产生经济纠纷,二人多次发生争执,经公安出警协调多次未果。心有不甘的大壮偷偷尾随小美,多次来到小美家门口拦截小美,对小美进行威胁、恐吓、谩骂侮辱等行为。

  小美不堪其扰,带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来到法院申请保护。但被告知小美和大壮系表兄妹关系,且未共同生活,小美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的人员范围,故不能受理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正当小美一筹莫展之际,承办法官及时给予小美诉讼指导,建议其修改为申请“人格权保护令”。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小美提供的视频资料及对大壮的调查情况,显示大壮在小美从超市走出后,即在门口对小美进行拦截、拖拽。在民警出警后,大壮不顾民警的劝阻,仍对小美进行推搡,并躺倒在地,拖拽住小美的腿部,至小美不能行动,并引发群众围观。大壮的行为已经对小美的生产生活、肉体精神造成一定影响,若不采取禁令措施,放任其继续在公开场合实施针对小美的纠缠、骚扰行为,会造成小美的人身、精神损害进一步扩大,具有现实紧迫性,故小美的申请符合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遂依法裁定禁止大壮殴打、威胁、恐吓、漫骂、跟踪、骚扰、接触小美,并禁止大壮接近、进入小美的住所及生活工作场所。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人格权禁令本质上是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人格权禁令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本案中,当事人小美提供了相应的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证实其被大壮跟踪、骚扰的事实,法院便可依法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保护小美的安全。

  在法院依法作出禁令后,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治时代,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依靠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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