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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罗铁真   发布时间:2023-04-19 14:56:51


  4月1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案件当事人全面、如实申报夫妻财产情况。据悉,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河池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该起案件中,案件双方因感情彻底破裂,协商无望,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审理离婚纠纷案件,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七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一法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背景下,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既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状况具有积极作用,也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石李春介绍:“在以往的实践中,在婚姻和谐时,夫妻双方各自为家庭服务,财务知情权和支配权并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生变,夫妻中弱势的一方很难平等、全面地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所以,如何规避婚姻中强势一方在财产申报时的藏匿行为,成为财产分割的关键所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状况,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合理分割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也意味着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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