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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纪实
作者:史兆琨   发布时间:2023-04-04 13:24:35


  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水清岸绿、鱼翔浅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画卷徐徐铺展。一个个保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国故事,书写了“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动人篇章。

  根据近年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数据来看,环境污染犯罪的污染物种类主要为危险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后果不容小觑。而有些企业和个人明知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环境,仍存有侥幸心理,多是因为通过正规渠道处理危险废物成本较高,而非法处理成本则要低得多。

  为遏制环境污染犯罪,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刑事立法理念发生了哪些变化?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怎样的成效?面对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新出现的作案手段——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部门又作出了哪些努力?

  刑事立法与时俱进,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从历史上看,环境污染问题是随着工业化进程深化而日益凸显的,相应地,法律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也有一个认识上逐步深化和法律上逐步细化的过程。

  “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大致经历了1979年刑法的分散式规定、1997年刑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增设、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污染环境罪’的独立,以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破坏环境资源者将入刑定罪严惩四个阶段。”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劳娃向记者介绍道,污染环境罪在这四个阶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集中、从规制滞后到规制前置不断完善的蜕变过程。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38条进行了修改,不仅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增加到七年以上,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还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的“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同时还规定了同一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在劳娃看来,这一规定不仅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也解决了以往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量刑偏低的问题。

  “污染环境类案件往往违法手段隐秘,溯源困难。高质效办理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在开展检验鉴定等方面,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密切配合;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等方面,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会商与协作。”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陈红枫表示。

  其实,早在2013年,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逐渐增多等。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13年解释》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召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会议对于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单位犯罪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会议认为,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会后不久,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落实《座谈会纪要》相关要义的?记者采访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来、张某科等人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唐自口村、葛各庄村共收购并向外出售废机油2000余吨,销售金额达1000余万元。该案经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怀柔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关于认定处置危险废物吨数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辅助印证。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第一时间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收售废机油数量的证据材料,以及污染环境的关键证据。公安机关立即调配警力,以北京市朝阳区、顺义区以及怀柔区的汽修厂为重点,重点摸排向犯罪嫌疑人销售废机油的证人,并及时联系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检测机构,围绕危险废物的认定、涉案土地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证据补强,为后续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基础。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郭浩峰在办案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健全对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深远意义。“以前,在办理环境污染的案件中,经常遇到取证难度大等问题。随着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破解环境保护执法难点的同时,为执法司法部门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引。”

  凝聚行刑衔接合力,三部门协同攻坚

  2020年,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于2020年7月至11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三部门着力强化对地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现场督办,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此次专项行动后,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有所遏制。据悉,自2020年起,三部门连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21年,三部门又将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行动。

  使用“COD去除剂”(即能够将有机物质转化为无机物质的物质,从而减少水体中COD含量的化学品)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中新出现的一种作案手段,区别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污染物,其犯罪方式更为隐蔽。记者采访到了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该案首次以判例形式对司法解释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予以细化解读。

  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地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新天地公司先后7次从长兴开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共3吨多。新天地公司在购得“COD去除剂”后,将其投加在污水处理末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从而降低COD自动监测数值,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

  湖州市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借助警企联合实验室建立的数据模型,通过网络行为分析、购销记录挖掘、批量信息比对、虚拟身份确认等手段,识别可疑线索5条,经过追踪走访,最终锁定嫌疑目标——新天地公司。

  “这起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侦查、审查三种调查核实方式,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之间高效协同,构建起以审查为基础、调查为关键、侦查为核心的行刑衔接新格局,有力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湖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费聪表示。

  凝聚行刑衔接合力,顶层设计是关键。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最高检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着力强化对重大案件的会商督办,畅通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渠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实现对污染环境犯罪“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

  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全国多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实现了执法与司法在监督职能、方式、模式和机制方面的有机融合——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完善案件咨询制度,即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生态环境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予以答复。

  上海铁检院围绕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推动建立跨区域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比如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推动环资类案件行刑衔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并就以往各区污染环境案件执法办案标准不统一问题,加强会商研究,拟制《污染环境罪取证指引》等办案指南,为统一类案办理提供精准指引。

  ……

  在三年专项行动中,三部门将持续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放在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大背景下统筹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记者获悉,三年专项行动期间,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2250余件4210余人,起诉3068件7270人。

  治罪与治理并重,从源头堵塞漏洞

  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废弃矿洞内,夏某、王某修建了多个蓄水池,将加入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进行选金作业。由于对废水、废渣收集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洞土壤中。经检测,洗矿废水中含氰化物,属于危险废物,且废水水样总氰化物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远高于《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密云区检察院对夏某、王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对二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然而,这起案件的办理并没有止步于此。

  “在无任何防护、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大量含有剧毒氰化物的溶液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不仅会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威胁地下水安全。”密云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曹骥告诉记者,密云区检察院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加大对废旧矿洞排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议建立对发生在周边的非法采矿、填埋生活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报告机制等。这些建议均得到迅速整改落实。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多地检察机关均积极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通过“督”和“帮”的形式,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和社会治理薄弱点。

  此外,多地检察机关还积极践行“专业性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在依法惩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对于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处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予以生态修复。

  以湖南省江华县检察院办理的钟某星、陈某机等4人污染环境案为例,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工作,于是将系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各部门的协同下,该系列案的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补偿费用150万元。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恶意损害公益必须惩罚性赔偿”,得到审议报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认同。

  “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溯源促标本兼治,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感受到了在助推夯实‘中国之治’基石、社会治理实践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健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保定市第二医院口腔科主任马永平表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中央有关执法司法部门一次次将目光聚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彰显出狠抓生态文明建设的履职担当。因为对生态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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