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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学生户口迁出又迁回 法院:不影响征地补偿发放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2-12-01 17:59:24


  在农村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这样一类特殊情况:一部分村民因上大学的原因把户口迁出了村集体,当他们将户口再迁回来,此时户口就从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这类人可以享有分配该村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吗?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依法判令某村小组给予王某土地补偿费7874元,目前,案件已判决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户口迁出遇上土地征收

  王某从小到大一直跟随父母在某村小组生活,户籍登记在该村小组。2005年,朱某考入某大学,并将户口迁入学校。2008年大学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了村小组,与其父母在同一家庭户,户主为父亲,现住该村小组从事务农等工作。父亲作为承包方代表在该村小组有承包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3月10日至2028年3月9日,王某作为家庭成员登记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19年,政府因发展旅游产业项目需要,对该村小组的土地进行征收。

  因未分得补偿款与村小组对簿公堂

  为分配征地补偿款,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方案载明“因读书迁出户口的毕业后两年内迁回村的计人口数,两年后迁回不计人口数”。在分配补偿款时,村小组以王某不符合分钱条件为由未向王某分配补偿款。王某认为其作为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分得上述征地补偿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征地补偿权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因读书将户口迁至学校,但是并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仍是村小组村民,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有权获得征地补偿金。法院判决,村小组向王某支付征地补偿款7874元。

  本案中,原告王某自出生就落户在该村,原始取得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其家庭在该村分配有承包地。原告王某考取大学后依户籍政策及管理之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毕业后迁回原籍,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工作不固定且从事务农工作。因此,本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仍为王某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本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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