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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法院发布3起“断卡行动”典型案例
作者:郑铸彦   发布时间:2022-08-16 16:28:26


  只要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就可以“抽成”转账数额的0.6%,面对这样的诱惑,你会心动吗?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落实“断卡行动”,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所出借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个人名下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支付结算,资金流水共计720772元。其中被害人吕某、刘某某、王某某等六人被骗款共计241264元被转入余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案发后,余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的被骗钱款105000元,得到对方谅解。被告人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由于电信网络诈骗高发,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断卡行动”,目的是通过“断卡”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建阳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两卡”犯罪,共审结30件77人涉“两卡”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刑期及4000至20万不等罚金的刑罚 。

  那么,涉及“两卡”犯罪除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会涉及哪些罪名呢,来看看建阳法院审理的这几起案例:

  案例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设置工作室。3月10日,林某某(另案判决)与被告人饶某某被招募进入工作室帮忙进行转账。该团伙明知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提供银行账户为上家接收资金并转移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吕某某团伙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将本人银行卡和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给该团伙使用并从中抽取费用。期间,被害人包某某等47人均被以刷单赚佣金的方式诈骗,被诈骗金额达154万余元,被诈骗钱款中有87万余元流入吕某某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其中有62万余元流入黄某某本人及其介绍他人为工作室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后由吕某某团伙帮忙按照上家指示转移至指定账户。

  被告人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罗某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先后向胡某、王某、张某等7人收买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网银U盾、手机卡等配套资料共计15份,罗某将银行卡及配套资料以1000元价格非法提供给上家或自己使用。被告人罗某提供给上家使用的银行卡被他人进行交易使用,且交易数额巨大。其中还有多张银行卡被公安部列为涉嫌诈骗的银行卡。

  罗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三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受上家指使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李某某遂联系被告人甘某、黄某某、张某某提供身份证交给代办人员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办好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安排三人前往福州办理对公账户卖给上家。其中甘某办理了4套,黄某某办理了5套,张某某办理了2套。

  2020年2月至3月,龚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联系被告人范某某协助代办。范某某在明知龚某某系向他人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情况下,代办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共计16套。李某某联系的7人共办理了14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其中甘某办理了3套;黄某某办理了2套,张某某办理了2套。龚某某收购的对公账户中,部分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甘某、黄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至4000不等的刑事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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