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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法院强制扣划保险金执结借款纠纷案
作者:刘黎明 郑文君   发布时间:2022-06-24 14:58:16


    “我没有想到执行法官会扣划我购买的投资性保险,我太不应该规避执行了,应该早点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李某在与执行法官吴玉超通话中羞愧地说道。

  2022年6月20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与推进执行工作相结合,紧盯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改进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切实提升了为民办实事的实效,以更多的“真金白银”兑现了当事人胜诉权益。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6月,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35000元,期限为一年。张某将该笔35000元借款以转账的方式交付至李某,而后李某偿还了5000元借款后,还尚欠3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借款,但李某一直未给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1年9月,张某将李某起诉至孟村县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30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履行。2022年4月,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分配到执行法官吴玉超手中。吴玉超法官通过线上和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多次电话沟通中,人李某以自己在外地办事为由,拒绝到法院申报财产,且态度强硬。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吴玉超法官发现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一份投资型保险合同,目前已交纳保费40000余元。吴玉超法官立即与某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经与某保险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李某保单现金价值为30000余元。随即,吴玉超法官下达法律文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保单的现金价值30000元,并将保单变现的现金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本案就此执行完毕。

  接下来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但是享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能不能执行?执行法官告诉你:保险不是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依然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它财产权利范围。投保人购买的分红型、投资型保险产品属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随着保险的普及,很多家庭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分散损失,但有一些被执行人却妄想把购买保险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法院的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已经联网,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产品已纳入查控系统,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予以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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